| 家畜屠宰管理宣传资料 |
|
| 2006-09-11 10:51 文章来源:灵山县经贸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国务院于1998年1月专门颁布了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;1998年3月1日自治区颁布了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管理条例》,两个《条例》的颁布,都是为了加强家畜屠宰管理,保证家畜产品质量,防止家畜疫病传播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因此,国家对生猪(牛)实行定点屠宰、集中检疫、统一纳税、分散经营的制度。定点屠宰,是指上市的生猪(牛)必须在市、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(场)内进行屠宰,同时必须经严格检疫合格,交纳各种税费,才能上市分散经营。否则,不到点屠宰,擅自屠宰生猪的,依据《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(牛)产品和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。为使人民群众真正吃上“放心肉”必须到点屠宰,同时,也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和维护《条例》的贯彻实施。
举报私宰生猪(牛)电话:6529172
|